(2014)仪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7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紫云山村,农业劳动者,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0907066X。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农业劳动者,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10090656。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已于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益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