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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社虎与张宪高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虎,张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张社虎,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7日,住丹凤县龙驹寨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宪高,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4日,住丹凤县龙驹寨镇,居民,现在商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社虎与被执行人张宪高故意伤害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丹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被告张宪高赔偿原告张社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6472.1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宪高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社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社虎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张宪高在监狱服刑,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社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宪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社虎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