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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邹玉岗、李明祥与青岛瀛海慧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岗,李明祥,青岛瀛海慧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邹玉岗,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明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瀛海慧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于翠艳,执行董事。原告邹玉岗、李明祥与被告青岛瀛海慧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玉岗、李明祥诉称,2011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在青岛亿和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以48000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被告,但至今仍欠原告500000元未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青岛瀛海慧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本院查找不到该被告,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玉岗、李明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刘伟伟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顺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