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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7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程欢欢、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程欢欢,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7035号原告杨志刚。被告程欢欢。被告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程欢欢、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