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程欢欢、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程欢欢,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7035号原告杨志刚。被告程欢欢。被告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程欢欢、南京淳海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