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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府成与孙小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某,连云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联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光慧。被告孙某,连云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光慧和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兴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子王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已经分居四年多,原告曾于2013年3月13日起诉离婚,至今没有和好。现要求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们婚后感情很好,没有矛盾,不同意离婚。主要因原告有婚外情,原告急于离婚目的是想另组建新家庭。目前被告精神状态很差,在电视上看到婚外情等等,被告就激动,这几年家里请了不少心理专家对其进行治疗,医生建议对其疏导。现在被告身体一直不是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年25日登记结婚,1992年12月22日生一子王某(现为苏州职业大学大二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无理取闹曾于2013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改正各自的不足,加强各自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半年后,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给孩子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后感情也较好,双方应当彼此予以珍惜。被告曾患有精神病史,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对夫妻感情确有一定的影响,但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改正各自的不足,加强各自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尤其就被告目前精神状况,更需要原告做丈夫应尽的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审判员  顾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