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1号田增福诉陈渝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增福,陈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田增福,男,汉族,36岁。被告陈渝,女,汉族,36岁。原告田增福诉被告陈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田增福、被告陈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在大学读书期间相识并于当年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于2002年9月12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于2003年4月15日生育儿子田XX。恋爱、结婚多年来,由于性格等原因,原、被告双方不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3年1月的某天,被告查看原告的手机,发现有某一个电话号码重复出现,于是怀疑原告有情人,并对原告进行打骂几天,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工作。2013年1月,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离婚,并在被告威逼下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被告提出反悔。之后,双方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14日,原告从单位回家时已22时许,出于关心,原告提醒正在玩游戏的被告早点休息,不要沉迷游戏,以免影响被告已有病情隐患的左手手指,但被告以原告出去会见情人等为由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2013年3月15日早上,被告又以原告打扰其睡觉为由对原告进行大骂,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当天自行搬离家中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及其母亲曾先后在工作时间到原告工作单位找原告讨要说法,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田XX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止;3、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约165万元。具体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海兴街X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6号丽日坚美森林湖地下车位、丽日坚美森林湖X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车牌为粤EF**号小轿车归原告所有,车牌为粤E11**号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持有的共同存款20万元,原、被告各分10万元。综合后,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折价款32.5万元;4、平分夫妻共同债务7.94万元。原、被告平分因支付车牌为粤EF**号小轿车的款项而产生的剩余贷款(从2013年8月开始),每人分摊3.97万元。因该款项在原告银行信用卡中扣除,由被告一次性支付3.97万元给原告;5、原告每半月行使一次对儿子的探视权,被告应当予以配合;6、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15日生育儿子田XX。3、机动车登记资料、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水务档案馆查询结果各二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4、情况说明两份,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一份,证明粤EF**号小汽车的还贷情况。5、欠款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母亲曾列出欠款清单,主张原、被告欠款金额为28万元。6、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二份,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房产贷款已结清。7、公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就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海兴街X号房屋作出财产公证约定。8、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月收入情况。9、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辩称,一、对于原、被告相识及结婚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差异。1、2013年1月,被告阑尾炎术后第6天,已近晚上零时无意间发现原告手机的一条暧昧短信,便向原告查实,原告说是男的,但被告当面拨打后,接电话的是女性。随后被告查询了原告的通话记录,发现原告与该电话机主长期保持每日六、七次的通话次数。为此,被告受到沉重打击,导致病情发生变化,左手最后两指发麻无法打直。2、2013年4月的某个晚上约十点半,原告因被告在玩游戏,与被告爆发了激烈的冲突,被告随后报警求助。报警后,公安出警后发现原告是本单位同事便进行劝解并报告上司,被告也打电话给原告上司,请求其出面解决。原告从家中搬离,搬离后便和家里中断联系。同时将自己银行卡的钱全部提空,家庭支出及汽车贷款全由被告一个人承担。2013年6月,被告因左手病情恶化住院,住院期间原告只在被告手术当天探望过一次,被告无人照顾。术后,因家中积蓄所剩无几,汽车贷款转由原告归还。3、2013年5月,被告和母亲分别去过原告单位一次,但理由并不是原告所述的。由于原告长达一个月对孩子不闻不问,被告无法忍受。被告母亲是为债务而去原告单位,因原、被告的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原、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读研究生,原、被告买房买车期间,被告父母均有借款给原、被告。现在原告虽然搬离了家庭,但偶尔还会回家一次,所以,原、被告不属于法律上的分居。二、原、被告经过上述事件,感情受到很大影响,但还没到完全破裂的地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三、被告对事情的发生与发展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愿意当庭向原告道歉。四、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原告仅提出汽车贷款。但事实上,原、被告的债务除了汽车贷款外,还有房贷及对第三人的借款。五、关于儿子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原告为公务员,每月收入9千多元,被告为非固定收入者。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关于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要求。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款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共37万,应共同分担。经庭审辩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5、6、7以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是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8、9不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证据8是有关部门作出,证据9是本院依职权调查所得,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在大学求学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9月12日在三水市西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4月15日生育儿子田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初,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致双方发生矛盾,时有吵打。另查明,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6号丽日坚美森林湖地下X号(车位)、丽日坚美森林湖X号房产,登记权属人均为被告陈渝。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海兴街X号房产,登记权属人为原告田增福,2013年1月29日,原、被告就上述房产通过公证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归被告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有粤EF**号、粤E11**号小轿车各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家庭结构也是和睦和稳定的。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只是缺乏沟通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多关心彼此,互相体谅,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维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并一起为儿子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儿子抚养权等问题,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故夫妻共同财产及儿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田增福与被告陈渝离婚。二、驳回原告田增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增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敏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