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玉平等与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王海军,王文军,王红亮,王玉安,王涧,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淇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王玉平,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原告王海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王文军,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原告王红亮,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原告王玉安,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原告王涧,男,1951年2月7日出生。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合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云波,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玉平、王海军、王文军、王红亮、王玉安、王涧与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海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平、王海军、王文军、王红亮、王玉安、王涧的委托代理人申相泉、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合明及委托代理人张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六原告诉称:2010年12月份,被告承诺为六原告分别批宅基地,要求六原告分别向村委交建房管理费,原告王玉平、王海军、王文军、王红亮分别交了10000元,原告王玉安交了13000元,原告王涧交了7000元。之后被告未向六原告批宅基地,也不退还原告交纳的款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所交款项。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六原告诉称属实,现在村委没钱,无法退还。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收取六原告的“建房管理费”后,未向六原告审批宅基地,又不退还收取的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六原告要求退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原告王玉平、王海军、王文军、王红亮人民币各10000元,退还原告王玉安人民币13000元、王涧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