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谭长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9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长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金盘村7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1月10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长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谭长平到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永旺购物商场一楼箱包卖场闲逛,见被害人侯冬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2658元)放在箱包架上充电,后趁侯冬梅招呼客人时,即上前将该手机盗走。侯冬梅发现手机被盗,后追赶谭长平。谭长平立即将手机扔在地上并逃离现场,后被赶来的保安抓获。破案后,缴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长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冬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谭长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长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长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长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长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长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谭长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代理审判员 冯骁聪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