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梅岭、周艳霞生命权与周艳霞、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岭,周艳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梅岭被告周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岭诉被告周艳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审判长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