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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乔章保和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章保,林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云民初字第954号原告乔章保,无业。被告林建峰,个体司机。原告乔章保与被告林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原告乔章保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乔章保诉称,2013年4月被告以买槽车保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乔章保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作为证据,拟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及事实。被告林建峰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证据可以说明双方债权债务情况,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及证据认证的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林建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约定了借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建峰偿还原告乔章保欠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计算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12月10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林建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