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瑶执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光平与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平,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349号申请执行人朱光平,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陈宏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庄仲昌,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