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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3号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3号原告:陶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铭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