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3号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3号原告:陶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铭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