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9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宛夫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宛夫,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9804号原告汪宛夫,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宛夫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宛夫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宛夫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宛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宛夫负担.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