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