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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钟贤仁与斯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贤仁,斯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钟贤仁。被告:斯金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贤仁与被告斯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贤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