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2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赵少华与刘文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少华,刘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49-3号申请执行人赵少华。被执行人刘文义。申请执行人赵少华与被执行人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