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凯凯与武永净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凯凯,武永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胡凯凯,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永净,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凯凯申请执行武永净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永净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