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金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倍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金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倍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峨眉山市金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文庙街11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董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烨炜,北京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倍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元龙家祥苑1幢1层788、790号。法定代表人:郭训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小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峨眉山市金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倍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乐民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峨眉山市金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