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善团与冯贵洲、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团,冯贵洲,陈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38号原告刘善团,咸宁市装饰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冯贵洲。被告陈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团诉被告冯贵洲、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