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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善团与冯贵洲、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团,冯贵洲,陈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38号原告刘善团,咸宁市装饰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冯贵洲。被告陈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团诉被告冯贵洲、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