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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何理与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理,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何理。委托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石坝老街24号。法定代表人:罗英均。原告何理与被告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理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何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李 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力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