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董入传与梁培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入传,梁培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董入传,居民。被告梁培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入传与被告梁培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入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培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入传撤回对被告梁培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入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