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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陈学云、方治国等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陈学云,方治国,翟良心,钱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责人:闵成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星,该支行职员。被告:陈学云,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方治国,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翟良心,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钱立高,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根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的申请,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钱立高在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甘棠支行的存款24000余元。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钱立高在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甘棠支行的存款24000余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