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小文362428197412240、廖小平36242819630721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文362428197412240,廖小平362428196307210,林河生362428196807110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文.被执行人廖小平.被执行人林河生.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谢小文申请廖小平、林河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一初字第6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廖小平、林河生应支付申请人谢小文案款1003198.0元,承担执行费12431.98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小平;林河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万执字第00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