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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盛芬华与虹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芬华,虹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盛芬华。被告:虹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芬华与被告虹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芬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虹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盛芬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芬华撤回对被告虹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盛芬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