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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茂与被告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南京金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李祥茂,男,1952年7月20日。委托代理人陶红霞,女,1983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袁荣,女,1980年3月27日生。被告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科七路MB109-2地块。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根,男,1965年7月7日生。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玉莲,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25号。法定代表人滕德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茂与被告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南京金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 判 长  沈永成审 判 员  林咏梅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