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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阎治国与郑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治国,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阎治国,男。被执行人郑建军,男。阎治国申请执行郑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17日向郑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阎治国支付案件款97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郑建军的银行存款102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7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