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李士路、苏玲与吴健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士路,苏玲,吴健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士路,男,1962年01月0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申请人:苏玲,女,1964年07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申请人:吴健彬,男,1965年10月0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申请人李士路、苏玲与被申请人吴健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某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67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某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6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