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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李士路、苏玲与吴健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士路,苏玲,吴健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士路,男,1962年01月0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申请人:苏玲,女,1964年07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申请人:吴健彬,男,1965年10月0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申请人李士路、苏玲与被申请人吴健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某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67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某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6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