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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11号原告: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四海大厦斜对面(原龙湖商场),组织机构代码56750276-5。负责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余周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周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世纪泰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徐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