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杨和林与樊翠萍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和,樊翠萍,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和,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三连村团湾自然村23号。申请执行人樊翠萍,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长塘村大鲁自然村21号。被执行人汪云,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何湾镇绿岭村新坝自然村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和、樊翠萍与被执行人汪云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