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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与王福昌、李志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王福昌,李志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马占录,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王圈,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马鹏飞,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马焱,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昌,男,住河北省满城县。被告李志强,男,住河北省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诉被告王福昌、李志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