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与王福昌、李志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王福昌,李志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马占录,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王圈,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马鹏飞,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马焱,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昌,男,住河北省满城县。被告李志强,男,住河北省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诉被告王福昌、李志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录、王圈、马鹏飞、马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