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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金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秀,郭贵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秀。被执行人郭贵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