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袁秀兰申请执行杨利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73-3号申请执行人:袁秀兰,女,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被执行人:杨利星,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袁秀兰申请执行杨利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明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利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来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杨利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利星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