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郎会菊、窦振华等与王平、李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会菊,窦振华,窦振国,王平,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郎会菊。申请执行人窦振华。申请执行人窦振国。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李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会菊等与被执行人王平、李正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李师茂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