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李书京与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京,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汝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李书京,男,住汝阳县。被告: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法定代表人:杜中良,村委主任。原告李书京与被告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里村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直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京、被告法定代表人杜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京诉称,1996年至1999年其在刘店镇政府前开饭店期间,红里村委三年共欠其就餐款6223.4元。此款从打欠条起到目前为止共17年时间,向历任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年年讨要,村委却总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还,被迫无奈,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与利息1264元,并承担本案费用。被告红里村委辩称,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是2000年写的,已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村里的三资帐上没有显示这笔欠款;第三,从2005年开始实行村帐乡管,以前的帐应该是通过合法手续向下移交,2005年以后上级每年给村里拨付25000元办公经费,村里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村里没有集体经费,可以用于支付该笔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所称的欠款事实是否存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是否于法有据,应付支持。针对焦点1,原告李书京举证有:时任村干部赵某、杜某某的书面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年年向村里要欠款,但村里一直没还款。另外,原告称其向现任村主任也讨要过欠款。被告质证认为,这份证明无效,称证明下面签的日前是2013年7月,应该是啥时候去要,啥时候出证明。赵某是1999年至2004年任村主任,2005年杜中良任支书,2007年10月杜某某任村支书,2010年底由杜某乙任村支书上,2011年1月杜某某重新任村支书,一直到2011年3月杜某某卸任村支书后就未在村里任职了。现任村主任是2012年村委换届时上任的。原告曾于2005年和2013年春天,向现任村主任杜中良讨要过欠款。针对焦点2,原告举证有:1.欠条一张,内容为“96-99年度村委欠吃饭款陆仟贰佰贰拾叁元肆角正,2000.8.17号”,上面盖被告红里村委公章;2.证人杜某甲出庭证言,证明其任村会计时,村里在李书京饭店吃饭,欠下几千元账,原告出示的欠条也是证人写的。当时该欠款在村里开会说过,但没有入账。被告质证认为,村委的三资帐上不显示这笔欠款,被告不认可。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红里村委在原告所开饭店就餐,欠下餐费共计6223.4元。被告因当时无钱支付餐费,于2000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96-99年度村委欠吃饭款陆仟贰佰贰拾叁元肆角正,2000.8.17号”,并盖被告红里村委公章。后原告年年讨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书京提供的盖有红里村委公欠条及时任村会计杜某甲的出庭证言,可以证明该欠款的存在。债务应当清偿。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被告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偿还欠款的具体时间,且历任村干部的证明和现任村主任的当庭陈述,均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未超出诉讼时效,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称村账目上并未显示该笔欠款的辩解,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来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能证明双方约定需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京欠款6223.4元。二、驳回原告李书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汝阳县刘店镇红里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马 涛人民陪审员 谷铁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