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少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少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昆仑,男,住河南省周口市。委托代理人秦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进,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昆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昆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昆仑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