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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范书信与范振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信,范振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范书信。被告范振的。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国宝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书信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