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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伟与黄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黄星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69号原告徐伟。委托代理人李中全、甘海杰,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星伦。原告徐伟诉被告黄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