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胡康岷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康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49号罪犯胡康岷,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2006年6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以(2009)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康岷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255号刑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的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止。2012年1月16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6月22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胡康岷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康岷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4月表扬,2013年9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1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康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康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