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钱中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德清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宝根,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昱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吴宝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某日,被告人钱某在本市西湖区双浦镇双灵村大岭1组38号房,趁被害人章银琴外出之际,窃得其放于卧室左边床头柜底部钱包内的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钱某归还该4000元。2013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钱某趁被害人章银琴外出之际,用偷配的钥匙打开本市西湖区双浦镇双灵村大岭1组38号房大门,用起子撬开卧室门,窃得被害人章银琴放于卧室右边床头柜底部钱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床靠背后钱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退还被害人章银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谦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