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某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202-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某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某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将其拍卖所得的登记在陕西建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惠湾国用(98)字第132103004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67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螺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某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土地过户登记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拍卖所得的登记在陕西建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惠湾国用(98)字第132103004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67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螺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某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执行费500元,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杨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