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钱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钱万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钱庄村村民委员会,钱万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孟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钱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继承,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万忠,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钱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钱庄村委)诉被告钱万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庄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博、被告钱万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庄村委诉称,2011年6月原告将5.405亩集体土地承包给被告。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亩承包金按照每年900斤小麦,由被告于每年的6月10日交纳给原告。协议达成后,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交纳了该年度的承包金。2012年6月10日应交纳承包金时,被告以生意赔了为由拒绝交纳,经原告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原告2012年度、2013年度土地承包费共计小麦9729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钱万忠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原告诉状上所称的承包时间、亩数、承包金及承包金的交纳时间无异议。2011年被告响应村里号召建大棚种植桃树,当时原告承诺大棚由村委统一建,每个大棚最多不超10万元,可原告将大棚坑挖成后,村委不管不问,并且将以被告名义贷的10万元款掌握在自己手中,截止目前没有和被告进行结算,账目不清,现在原告处仍有被告的现金;原告承诺桃子成熟时由原告统一联系销售,每斤的价格不低于20元,而桃子成熟后,原告未组织销售,不予过问;原告承诺技术指导也未兑现。由于原告违约造成被告亏损严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交纳承包金应以原告的承诺为前提。承包金为900斤小麦的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2年度、2013年度土地承包费用共计小麦9729斤,理由是否正当,应否支持。原告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被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证人花某某、杨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原告曾在会议上承诺桃子由村委统一组织销售,每斤价格不低于20元。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质证后称,关于花某某的证言,村委的动员大会开过多次,花某某只参加一次,关于会议上所说桃子的价格以及统一销售问题,花某某不清楚;杨某某未参加过动员会议,其所说的桃子价格不应采信,杨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村委统一组织过技术指导。因被告认可尚欠原告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承包金未交纳,故本院对上述两证人证言不予审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原告钱庄村委在村里数次召开会议,号召村民建大棚搞种植,原告负责人在会议上称村委将统一建造大棚、统一销售桃子并进行技术指导,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900斤小麦或以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折价,承包金应于每年的6月10日前交纳。后被告钱万忠承包了村委5.405亩土地建大棚种桃树。原告将大棚的坑挖好并建成部分大棚后,因为天气原因,尚未建的大棚由农户自己建造。被告因建大棚所贷的10万元款在原告处,双方目前未进行结算。因被告2012年度和2013年度承包费未按期交纳,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桃子成熟后原告给种植户联系了东田丈村的孟香果蔬合作社,种植户因收购的价格低,不同意销售;原告统一联系了技术员,因被告未交纳技术服务费,所以未负责被告的技术指导。另查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土地承包协议后,原告将土地实际交付于被告使用,应当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纳承包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承包费用,理由正当,因双方约定承包费用为每年每亩900斤小麦或以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折价,故原告有权选择承包费用按每年每亩900斤小麦履行,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土地承包费用共计9729斤小麦(900斤×5.405亩×2年)。如被告认为原告有何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孟州市河雍办事处钱庄村村民委员会交纳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土地承包费用共计小麦9729斤。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