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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孙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梅。委托代理人郭海龙,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40元。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马玉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