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邢立田诉被告高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田,高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8-1号原告:邢立田,男,汉族,1923年7月3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发云,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人民政府人员。被告:高洪明,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住住涡阳县。原告邢立田诉被告高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并扣押被告高洪明所有皖S3A***号五征牌货车,并查封了担保人王凯所有的皖SW6***号小型轿车。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高洪明所有皖S3A***号五征牌货车的查封、扣押,并解除对担保人王凯所有的皖SW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高洪明所有皖S3A***号五征牌货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凯所有的皖SW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