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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玉根与滕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根,滕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张玉根,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滕新文,男,汉族,个体,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张玉根诉被告滕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滕新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9日、2012年8月31日,被告以做工程资金缺乏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和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四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4月起,被告未按时给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进行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8万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9日、2012年8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二份,(附借条)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和10万元。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约定月利息4分。2013年4月起,被告未按时给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认证的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由此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根借款本金18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玉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滕新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