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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28-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28-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