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28-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28-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