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市汇泓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曾广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汇泓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曾广明,曾广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74-1号原告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佳宁娜友谊广场首层01号铺位。负责人张普东,该行行长。被告东莞市汇泓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街口上近村。法定代表人曾广明。被告曾广明。被告曾广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常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