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市汇泓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曾广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汇泓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曾广明,曾广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74-1号原告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佳宁娜友谊广场首层01号铺位。负责人张普东,该行行长。被告东莞市汇泓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街口上近村。法定代表人曾广明。被告曾广明。被告曾广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常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