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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华润置业(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与余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业(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余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华润置业(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委托代理人:徐新源。委托代理人:张炜。被告:余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业(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华润置业(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唐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