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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商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士多、王美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士多,王美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良、沈强。被告胡士多。被告王美凤。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士多、王美凤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乔亚琦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士多、王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20日,被告胡士多在全面阅知了台州银行大唐贷记卡章程及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后,由被告王美凤提供保证,向原告申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的大唐信用卡,被告王美凤、胡士多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依据双方所签的保证合同之约定,���卡片有效期(包括更换新卡与续卡)内,被告王美凤对胡士多因使用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以100000元为限的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费用等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被保证人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条款(详见保证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帐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到期未能偿还的,处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未偿金额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等条款(详见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次日,原告批准被告胡士多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同月30日,被告胡士多领取该信用卡,并随后进行透支使用。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间,被告胡士多持卡循环使用,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8859.95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费��,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王美凤也未予以偿还。现要求被告胡士多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8859.95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罚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王美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胡士多、王美凤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了融易通卡(信用卡)个人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保证合同、对帐单、信用卡领用签收单、保证合同等证据。本院向被告胡士多、王美凤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两被告均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材料提出异议,经本院传票传唤后亦未到庭应诉,其行为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予采信。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自愿分别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胡士多尚欠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859.95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被告王美凤亦未代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士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859.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罚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美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胡士多负担,被告王美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