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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清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清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葸某,男,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昌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3月31日,双方到永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一直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严重影响了原本薄弱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自2011年2月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于2012年2月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调解和好。同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又无果而终。2013年5月,原告起诉后因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而撤回起诉。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被告相识。同年农历12月17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到永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架。2012年2月28日,原告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生活。同年9月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后撤回起诉。2013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因被告拒不到庭,又不告知具体住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撤回起诉。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两份、本院调解协议复印件一份、(2012)永清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13)永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前两次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生活和调解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葸某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