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郭某、郑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9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2013年8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无业。2013年8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郑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孙丹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中午,黄掁万被他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位于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顾家浜小区150号四楼的传销窝点。当黄振万想离开时,传销窝点内的被告人郑某等三人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郭某掐住其脖子对其言语威胁,将其强行留下。随后,被告人郑某作为黄振万的“师傅”,被告人郭某作为传销窝点租房的“安全员”,非法限制黄振万的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8月2日下午黄振万被公安机关解救。另查明,被告人郭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郑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振万的陈述,证人兰永伟、肖才兵、贾祥龄、李艳花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郑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长达50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郑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宇炎 来源:百度“”